| “影子银行”模式下货物交易纠纷的司法规制刍议 兴业原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作者
任海权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解决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以上为百度搜索结果】。简言之,可以把影子银行理解为一切不通过银行渠道进行的信贷活动。在经济运行实践中,有一类经营活动与影子银行运营模式极为雷同鳄妻,并发生了相关纠纷,值得探讨。
一、案例实证
在某案例大数据库中,通过搜索关键词“影子银行”,发现了一批为数不多,但交易模式、成讼原因基本接近的案例。
案例一: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强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黑81民初41号】
事实简述:2014年1、2月间,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与强华公司签订数份《玉米采购储存合同》,约定强华公司为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提供2013年产玉米,数量合计9500吨;存储地点为在强华公司库内;收储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8月30日;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支付采购资金,强华公司按约定质价标准提供粮源。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21日,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向强华公司提供资金1900万元。
2014年3月25日,双方又签订《玉米销售合同》,约定: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向强华公司出售2013年产玉米9500吨;销售价格为采购价+采购资金利息(自资金拨付之日计算至销售回款之日,按月利率0.6%)+利润(40元/吨);4.提货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前,交货地点及方式为在强华公司库内车板交货。
2016年9月,双方形成《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强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9月份对账单》,确认截止此时强华公司欠款合计19,150,200.00元。因催要欠款未果,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将强华公司诉至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案例二: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与崔文华、丁玉英、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81民初40号】
案情简述:2012年至2013年期间,金粮公司与崔文华、丁玉英、刘振勇之间进行了一系列业务合同,具体方式为:金粮公司为崔文华、丁玉英提供资金,由其二人为金粮公司收购大豆,金粮公司再将收购的大豆以与刘振勇签订《大豆销售合同》的方式,出售给崔文华、丁玉英、刘振勇,由崔文华、丁玉英对外自行销售,在该交易过程中所涉大豆并不在金粮公司与崔文华、丁玉英、刘振勇之间流转,而是由崔文华、丁玉英自行收购并组织销售。金粮公司支出资金的方式为:金粮公司将款项直接汇入崔文华的银行账户,再由刘振勇依《大豆销售合同》向金粮公司支付货款的方式,在每份《大豆销售合同》约定的合同总金额中均包含以每月每吨上浮35元的固定利息,完成回款。后上述三位自然人回款不力,金粮公司遂诉至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案例三: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上海华联天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2017)粤01民再97号】
案情简介:2012年6月14日,铁路物资公司(供方)与品企公司(需方)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铁路物资公司将同日从华联公司购买的螺纹钢6508.009吨,以25761953.63元价格卖给品企公司;提货地点为长链物流有限公司。
同日,品企公司(卖方)与华联公司(买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华联公司向品企公司购买二级螺纹钢6508.009吨,价款25186994.83元;交货地点为长链公司纸藤花。后铁路物资公司向华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币25381235.1元及逾期利息。
二、具体交易模式
上述三件案例中所反映的交易模式高度一致,基本可以概括为:出资方通过封闭循环交易,在资金回笼时达到资金保本并收取固定收益的目的。具体步骤为:
1、资金提供方与资金接受方达成买卖协议,由资金提供方提供资金,资金接受方对外收购货物,货物权属归资金提供方所有。颜月溪
2、资金提供方立即将货物出售给资金接受方,按照不承担风险、在原出资额保本的基础上收取固定收益的原则,要求资金接受方支付货款,一般约定有支付期限。
3、资金接受方支付货款的方式一般为依据对外销售的情况,逐步逐期支付。
4、在上述过程中,标的货物一直在资金接受方控制之下,不发生实际流转。
5、具体实施过程中,资金提供方与资金接受方有时会引入第三方加入循环交易链条,资金接受方一般会提供担保,并处于交易链条中“承上启下”的“位置”,多数有“高买低卖”的不符合正常交易的行为。如案例三当中的品企公司。
6、在资金接受方产生货物滞销、价跌或其他商业风险时,往往会回款不力,无法向资金提供方返还和支付出资本金及固定收益,此时就会纠纷成讼。
三、裁判结果
法院对上述模式的裁判规则基本一致nuoio,如前述案例之一的裁判要点为:粮食集团甘南分公司只希望收取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月0.6%利息及40元/吨的利润作为固定收益,而无与强华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多次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案涉《玉米采购存储合同》及《玉米销售合同》为无效协议。
案例二的裁判要点为:从各方当事人在实际合作期间交易方式及结算内容看,金粮公司在“合作”期间主要承担托盘融资“影子银行”的角色,金粮公司只希望收取每月每吨上浮35元的固定利息,而无与崔文华、丁玉英、刘振勇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意思表示,也不承担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由崔文华、丁玉英具体负责大豆的采购及销售、运输等一系列的事宜,再通过刘振勇与金粮公司签订的《大豆销售合同》向金粮公司完成回款。各方在此种交易模式中,崔文华、丁玉英确有采购及出售大豆货物的真实意图和货物需求,只是因资金紧缺无力直接采购大豆,故而引入金粮公司代垫资金从而实现采购得大豆的目的。因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融资性买卖,其实质系民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在最终处理结果方面郓城帝景湾 ,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故对于违约金、利息,应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四、相关分析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以“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的交付与权利取得”为履行宗旨,交付货款是为了取得符合约定标的物为目的,收取货款是卖方履行合同的目的。在前述交易模式下,买货只是形式,交易的目的不是货物购买,而是货款的流转。资金提供方仅谋求资金保本加固定收益的回笼,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发生流转,而往往是通过提货权的流通(表现为仓单的背书)为货款流转安全提供相对的保障。此时,资金提供方实际上是为融资需求方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垫资,完全具备了“影子银行”的所有特征。从这一角度而言,这种交易模式并非货物交易,本文的主题也可以表述为“货物交易模式下的影子银行业务”。
在双方借贷实质上掩盖着的货物买卖交易,并不应该完全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为目前企业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已经合法化。换言之,双方确实运用了“合法形式”去掩盖交易实质,但追求的“目的”并非“非法”。当然,对于资金提供方在交易中追求的超过法律对借贷利息限制的部分,则可认定为“非法目的”。对于本文所涉货物交易这种“合法形式”而言,大部分可以理解为学理上所谓“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即双方虽然在买卖货物方面意思表示一致,但由于该合意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仅能运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关于要约、承诺规定的立法原意认定该合意无效。
(图片来自网络浪漫龙驹,版权归原作者)
采用上述交易模式,根本原因还在于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使。交易各方特别是资金提供方主要意图是逃避法律对企业间拆借的规避(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前,企业间拆借资金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突破借贷中对利率上限的限制。与之相类似的,还有“名股实债”的股权融资交易、合作投资后保本加固定收益的运营模式、委托理财中保本加息模式、依托于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保管租赁业务基础上的保本返利业务等。这些所谓经营模式、保值业务,无一例外的均可视为借贷关系的非典型表现,均应受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规制。
另,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尽管因数量太少不具有代表性,但仍应值得关注:资金提供方(出借方)往往具有国资背景,基本均为国资控股企业。通过天眼查询,可知案例一、二当中的北大荒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九三集团(黑龙江农垦)金粮经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案例三当中的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投资人)为国务院。在本文案例之外的“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黑龙江北大荒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样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虽然该案并未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一、二审法院至始至终未能就相关循环封闭交易链条中永禄公司“高买低卖”的行为作出逻辑和情理上令人信服的解释)。国资企业采取这种交易模式,固然出于资金充足的天然优势,但应该与相关的绩效考核模式、部分国资企业仅追求国有资本保值而采取的短期经营行为多少有些关联。
五、相关概念的厘清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本文主题“‘影子银行’模式下的货物交易”不应等同于“‘影子银行’业务”。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女兵谣,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楚笑笑。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不难看出,国家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仅包括以融资、担保、理财等为主业的金融类非银行企业法人位面破坏神。况且,国家对影子银行的业务并不排斥,反而持鼓励态度,但强调监管到位,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文的主旨,仅仅是借用了“影子银行”这一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资金提供方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在此模式下进行的货物交易,其实质是“影子银行”借贷行为的合法外壳。
六、小结
虽然仅从已产生的案例来看,本文所述“影子银行”交易模式数量和规模都难以堪称会影响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非金融类企业长期大量采取这种交易模式,从商业风险的角度而言,会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阿炳的资料,最终发生一定范围或区域内的金融风险。另外,国有企业利用资金及融资优势,通过“影子银行”模式下的交易谋求“最为稳当”的固定收益,目的恰当,但一时发生风险,将引发国有资本大量不必要的沉淀甚至贬值和流失,应当高度警惕。
欢迎投稿
xywx6011966@163.com
News Watch
往期精品
1、回家--翟小春
2、从战争权角度看英美法空袭叙利亚--杨玉君 杨雨潇
3、银行金融业务二十问之一--孔凡智
4、关于小区停车位、会所及幼儿园的产权归属之法律分析--马天雄
5、浅析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判定--刘文卿
律所简介
欢迎您关注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账号。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是宁夏第一家被中国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所,2015年被香港LEGALBAND评选为“宁夏商事法”领先律所,2017年11月加盟被钱伯斯评定为中国地区最具有价值的唯一律所联盟----中世律所联盟。现注册律师110余名,办公面积2238平米;事务所具有“破产管理人”、“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会员”、“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服务商会员”等资格,我们集合了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致力于做宁夏最好的商事律所,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问题请关注我们,并将具体案情留言告知,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兴业律师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吧!
电话:0951—3905666
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219号宁夏建材大厦8、11层
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