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极佳”属于绝对化用语吗? 典型判例评析-法律101
案情概要
四川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安特公司”)的玉米种子包装上含有“高产大棒,品质极佳”“天之崖兮为无极,山登顶兮我为峰”等文字,湖北省云梦县工商局认为“极佳”两字构成绝对化广告用语,处以20万元的罚款。
金安特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极佳”属于最高级的形容词,“极”字在汉语字典里有“顶峰”“最高点”“尽头”“最高的”“最终的”之意,这里的“极”同“最”,该用语容易误导消费者,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业者的商品,因而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何氏家谱。
金安特公司提起上诉举贤网,二审法院认为,“品质极佳”的表述,有近似最佳、最好的含义,产生了与其他经营者相比较的意思及效果,间接宣传了商品的品质,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同行业商品,从而构成《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行终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后,金安特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行申665号行政裁定书)。
案例简评
一审法院认为“极”和“最”持相同含义都市男医,因而“极佳”等同于“最佳”,这一观点并不准确。虽然“极”含有“最”的含义,但“极佳”和“最佳”在中文语境中是存在区别的,给消费者的感受也并不相同。二审法院应该是注意到了这一点,认为“极佳”与“最佳”存在区别,但仍然认为,“极佳”近似“最佳”“最好”的含义,因而构成绝对化用语。
笔者对于这一观点持保留态度。“最佳”“最好”之外的绝对化用语应当以审慎的态度进行认定。大凡广告几乎无一不对自己的商品有所褒扬,一定程度的夸张难以避免,已被社会接受。诸如“品质上乘”“质量上佳”等词语多数属于社会可以容忍的商业吹嘘,不构成违法。而“极佳”“极好”等词语正好处于典型的商业吹嘘与“最佳”“最好”等典型的绝对化用语之间青州一中。
在判断是否违法时,应当综合考量广告用语是否属于笼统的描述,对于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是否重要,以及商业言论自由的保障等因素。
在“优麦良品至尊香辣牛肉面”一案中,对于“至尊”两字,广州市工商局认为,尽管“至尊”从词语义上看,含有“最”“极”的意思,但由于在广告语中主要是用来形容商品的档次,是对商品形象的笼统表述,并非是对广告商品进行排序;一般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消费者,不会因“至尊”一词而产生误解,以为该产品是同类商品中“最好”“最尊贵”的,因而“至尊”一词不应视为绝对化用语(参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1)穗天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书)。笔者认为鲍逸琳,该案中工商机关所采的裁量口径是妥当的欣丰虎航,参照这一口径,“极佳”“极好”等词语应属于合法的商业吹嘘,不构成绝对化用语孢子物语。
合规建议
各地对于绝对化用语的口径把握并不一致绯色安娜。可以确定的是,由于湖北高院的裁定,使得“极佳”“极好”属于绝对化用语这一观点至少在湖北境内是成立的。经营者(尤其是全国性的经营者)应尽量避免使用含“极”的词语,除了“极佳”“极好”外,尽量避免“速度极快”“精准度极高”“性价比极高”等广告用语国寿一家。
重要插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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