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的千姿百态…… 律师文瀛-文瀛律师在线
“贷”,一个源远流长的商业词汇。与利息结合,可以融通资金;与暴利结合,可以窒息商业;与犯罪结合,可以毁灭前途。
一、银行贷款
“贷”与银行密切联系。1995年9月10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银行贷款行为相对规范。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通则》,其中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4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惜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从资金来源、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厘定了贷款分类。
银行贷款规则遭受冲击。在民间借贷兴起之前,商业银行一家独大,业务不受影响。在民间借贷兴起之后,银行贷款业务的僵化缺陷显现出来,就有了种种所谓的“创新”。这种创新一方面是金融产品增多,另一方面则是业务规则更加灵活,而后者就带来了利益空间,套贷、骗贷行为层出不穷九尾网。《贷款通则》从部门规章的角度对借款人早有限制,其第19条第3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20条第6-8款分别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前述规定在《刑法》上也由关联体现。
实事求是的说,商业银行的管理是相对成功的,并没有沦入一管就死崔苔青,一放就乱的怪圈,至少在目前看来,没有爆发普遍风险,引起群体性恐慌。
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历久弥新济公传奇。在计划经济时代的1981年12月,第5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其中第24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前述《经济合同法》在1993年修正,并在1999年3月新《合同法》颁布后废止。现行《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的贷方限制基本取消。在1996年9月23日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这与1995年9月《商业银行法》、1996年6月《贷款通则》、1998年7月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一致姚懿纯,认为贷款业务属于银行金融业务岑杏贤,未经批准,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在1999年最高院 《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并规定了例外情形,属于有限承认海门粗口。在1999年6月23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称,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并称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屡有突破。现行《商业银行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2015年8月6日,最高院新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笔者办理的相关案件来看,24%的年利率,其作为法定孳息,本身不投入额外的人力物力,却占用商业利润的绝大部分,已经成为借方不能承受之重,在得到司法支持的情况下,基本翻身无望。
三、花样陷阱
与正常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不同,当下流行名目繁多的各种消费贷款,近似陷阱,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比如校园贷、培训贷。
非法贷款花样繁多。从商业目的讲,非法贷款追求的不是正常商业利润,而是妄图用低本金博取超高额利息或其他非法目的美商婕斯,比如意图侵害借款人人身权益,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从实施手法上看盗贼遗产,非法贷款使用非典型合同条款,比如虚构本金,要求提供不道德担保。从贷款对象看,主要针对无还款能力的未就业人群,以贷款之名义,行诈骗之事实。
非法贷款包装网贷。201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网络贷款平台这一互联网时代新生事物,并规定网贷平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承担担保责任的。实际上,由于网贷平台监管缺位,不法分子以不同名义一手建网贷平台,一手实施放贷行为,陈子湄网贷平台就是三无公司,借款人往往落入陷阱而不自知。
非法贷款应予刑事打击。固然公安部曾在1989-1995先后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海参全家福,但非法贷款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大多涉嫌刑事犯罪。目前非法贷款案件众多,但刑事立案困难重重。一方面,众多经济纠纷集中于法院,司法负担极重;另一方面,以经济纠纷之名行犯罪之实的行为,却难以刑事立案,越演愈烈。这是曲解法律本意,行政不作为,只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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