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麦当劳”还是那个“麦当劳”,但是“麦当劳”已经是“金拱门”的了 随笔-集佳知识产权
同事甲
“嘿,中午吃什么?”
“‘金拱门’怎么样?”
同事乙
同事甲
“帮我带一杯‘金拱门’的咖啡。”
最近,午饭时间经常能听到同事们这样的调侃。确实,前一阵子“麦当劳”更名事件引起了不小的“风波”,如今低调重生,大家似乎也开始渐渐适应了“金拱门”这个新名字。就在今年8月,麦当劳宣布与中信股份、中信资本以及凯雷投资集团,针对麦当劳中国业务的战略合作正式完成交割,收购完成后,中信股份和中信资本在新公司中将持有共52%的控股权,凯雷和麦当劳(全球)分别持有28%和20%的股权。出于业务发展需要,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就正式更名为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了。也就是说,“麦当劳”还是那个“麦当劳”九头怪猫,但是“麦当劳”已经是“金拱门”的了(此处指商标使用权)。实际上,这其中突显出的问题,就是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关系,笔者也借此东风,在本文中探讨一下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区别柯林杯,以及伴随的冲突。
一、法律依据不同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说是“商品性”;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排他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统一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
企业名称是经济活动中不同市场经营主体的识别性标识,其概念来源于《商法》中的“商业人格”概念下的“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具有“商人性”;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
商标注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而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依据的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由此表明,商标和企业名称、字号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取得的两种不同的权利,两者的保护是并行的,在法律上二者也是平等、独立的。
二、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全国的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管,实行统一注册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一部分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冠以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不含行政区划的。除此以外的企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
与商标全国统一注册原则不同,企业名称是按地域管辖的,其审查范围也仅是地域性的。这也就衍生了我们下文即将要讨论的审查标准不同苑玉宝。此外,企业名称一经取得,具有“专用性”,即只能由名称权人进行使用,而商标则可以通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允许被授权人或被许可人进行使用。
三、审查标准不同
如上文所述,商标的申请注册由商标局统一管理,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审查,一经审查核准注册,对商标的保护即全国性的;企业名称、字号由各地工商局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其审查范围也仅是地域性的,因此对于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并非是全国性的。
基于上述原则,一件注册商标,在其核准注册的受保护范围内,一般来说应可以对抗全国范围内的在后近似商标;但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如果本辖区内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那么新的企业名称申请都会被核准,即一般来说不能对抗其他地域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此处“恶意”的情形除外)。
此外,在两者依据的不同法律中,均规定了“绝对”和“相对”的禁用禁注条款,其中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绝对条款
(1)《商标法》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识相同的商标不得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行政区划,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2)《商标法》规定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视为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注册;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2、相对条款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驳回具有“全国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1]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不予核准;“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代“地域性”。
虽然,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性质、以及所属的被管辖领域均不同,两者并无必然联系,但作为企业市场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两者经常会发生交集并产生冲突。因为消费者会容易当然的认为同样的商标会有同样的企业名称,例如,“百度”搜索引擎的提供方为百度公司,“联想”、“lenove”产品的提供者为“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就如很多人当听说“麦当劳”更名后,会认为其商标也将变成“金拱门”。但实际上,商标和企业名称或字号并不总是能保持一致阿路和如,例如著名的“奔驰”汽车的所有人为“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而且很多企业名下也并不只有一个商标,像“宝洁”和“联合利华”这种日常消费品公司,会拥有上百甚至上千件商标。因商标的注册和企业名称、字号的登记,并不会互相检索对方的注册簿,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禁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读秀网,这也就为两者冲突的滋生提供了空间。若有人刻意谋划,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的字号,并标识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及宣传材料上,或将他人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在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进行使用,则发生误认的概率将大大增加。鞠敬伟
若出现了上述情况,权利人应如何维权呢?
第一种情况,将他人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字号并突出使用在商品上、或用于广告宣传中,这也是目前国内比较突出的问题。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以直接以商标侵权追究其责任。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观到近期最新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使用第六条第(四)项[2]兜底条款,承接商标法映射过来的这一责任。
第二种情况口琴草堂,如果将他人企业字号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的规定,进行维权卜昌森。
但是,无论是《商标法》亦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制条款,均需一定的适用条件,概括来说就是“已经误认”或足以证明“将来容易导致误认”,满足了这个前提,上述侵权行为方可成立。例如,一件注册商标尚未使用或在其区域内并不知名,另一区域一非知名企业字号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即使经营领域与商标注册商品相关,在此情境下,该注册商标权利人也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当然地对抗其他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因为在公众领域中并未发生“误认”,且不能当然地推论出将来可能会发生“误认”,所谓的不正当竞争也就不存在,因此,适用上述法律条款还需遵循市场活动中的商业实际来判断。
那么,有些权利人可能会有所担心,如果其他企业日后发展壮大,借势打压怎么办?其实这些担心是不必要的,既然在两个平行的领域中允许相同存在,即使日后发生冲突,法律也一定会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作出妥当的处理意见。此外,笔者也建议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即使不作为企业主标进行使用,在宣传中亦或是商品包装侧面进行使用,一来可以加强商品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于敏构型,再者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并且《商标法》也允许在一件商品上标记多件商标,且只要是合理使用,即视为所有标记商标的使用,也不用担心注册后三年被撤销的风险。
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作者介绍
王丽,涉外商标代理人,毕业于中国计量大学英语系a片猛男日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在读,从事涉外商标代理工作近5年。代理经验涉及国内企业到国外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续展、转让、变更、复审、异议、诉讼等各类型案件,发表文章《台湾商标放弃专用权问答》、《浅析台湾商标近似的混淆误认判定标准》等。代表性案件有:处理华为、欧珀、长城汽车、吉利集团、大疆、中国建设银行、江泰保险经纪等多家国内带表性企业海内外商标事宜,代理华润雪花啤酒多件商标台湾驳回复审成功;代理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行政诉讼成功,商标获准注册;代理三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应诉成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