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 第1章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现代政治秩序的性质 吴彦-想当国师的哲学家们
《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
第1章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现代政治秩序的性质
作者简介
吴彦,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师范大学“晨晖学者”,政治哲学名著译丛主编。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宪法理论。在《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译著有《康德:权利哲学》([美]杰弗里·墨菲/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美]杰曼·格里塞茨/著,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近期公号将连载吴彦老师专著《日常法理与政治意志》,感谢吴彦老师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一、导言
施特劳斯在1932年一篇评论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的文章的末尾,这样写道:“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野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职是之故,人们只有成功地突破了自由主义的视界,才算完成了施米特提出的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这个视界之内,霍布斯完成了自由主义的奠基。所以,只有在充分理解霍布斯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彻底批判自由主义。”
施米特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旨在于阐明自由主义所造成的世界是一个逐渐“非政治化”的世界,是一个没有严肃性,没有道德的世界,即一个完全供消遣的世界。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即在于自由主义隐藏了“政治”的概念,将国家的意志决断隐没于国家的法律之下,因此将国家的意志彻底从个人道德,个人信仰领域退缩出来,进而使得对于道德、信仰的选择永远留给了个人的意志决断,国家所承担的角色逐渐退缩为只通过实定的法律来处理与调和个人之间外在纯粹的实践关系。因此,施米特所要做的是重新寻找回“政治”的概念,将国家从不断的中立化趋势中拯救出来,重新确立起国家意志决断之于法律/权利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以对抗这个逐渐“消遣化”和“去道德化”的游戏世界。
施特劳斯无疑赞同施米特的这个基本意图——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是,施特劳斯同时也看到施米特与自由主义所共同分享的一个东西——即个人的意志决断与国家意志决断所共同依赖的那个“意志论”传统,以及他们所共同奠基其上的对于理性主义以及“善之真理”的否定和拒斥。在施特劳斯看来,正是这个东西使得施米特不能摆脱自由主义的基本视界,而这个基本视界正是由霍布斯在三百年前为自由主义所奠定的。因此揭示和批判霍布斯为自由主义所奠定的这个基本视界正是施特劳斯批判自由主义,更一般地说是批判“现代性”的一个基本前提。从1932年发表的这篇对于施米特的评注,到1933年发表的论文《对霍布斯政治学的若干评注》,再到1936年写就的著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施特劳斯都旨在于理清霍布斯所开启的这个传统的基本视界。
本文所关注的正是施特劳斯所厘定出的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视界,尤其是施特劳斯在霍布斯那里看到的“自然法”观念向“自然权利”观念的根本性转向,这一基本转向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特性——意志论的特征。本文将首先从施特劳斯所论述的霍布斯的新政治哲学的基础——即新的道德态度及以其为基础的“权利”观念——及其发展出发,论述施特劳斯所刻画的“自然权利”的性质。然后,我将论述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转向所依赖的一个基本哲学论争——理性主义传统和意志论传统的基本论争——以及在这一论争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关于理性的认识论意义上的限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导致的关于“善之真”之可能性的怀疑。在我看来,施特劳斯对于这一转向的揭示是通过论述霍布斯之思想发展历程(哲学→历史→哲学)而把其展现出来的,首先是历史的研究而导向的从对“法则”的关注到对更具现实性和确定性的“激情”的关注;其次是对于历史的否定而导致的一个转向:即用最为强烈的“激情”——暴力死亡的恐惧——以及以此激情为根据的“权利”取代“法则”的地位而成为新政治哲学的基础。但是,在我看来,施特劳斯在更为隐秘的意义上揭示了霍布斯思想发展中的一个更为基本的预设,也就是霍布斯的两次思想转向所共同接受的一个基本前提:即政治应当奠立在确定的哲学“真理”的基础之上。无论是由于原先的哲学(亚里士多德)不能为政治提供一个确定的基础而转向历史的研究,还是由于找到了一个确定的基础——暴力死亡的恐惧——而否定历史,重新回到哲学,都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旨在于把“政治”奠基在“真理”的基础之上,而这正是现代政治哲学最为根本的企图,同时也是其危机最为内在的根源,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像施米特这样的政治决断论者,都充满着这种基本的抱负。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在现代政治的视野上发生的这一从理性主义自然法向意志论的自然权利的转向就内在于这种“政治哲学化”的逻辑之中。因此,施特劳斯之重构古典理性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就要重新提出“哲学”与“城邦”,“哲学生活”与“城邦生活”的区分和内在的张力,并进而克服“政治”和“哲学”的双重狂妄,克服现代政治哲学中的这种“走火入魔”。
二、从古典自然法到现代的自然权利理论
关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首创性,历来研究者就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最普遍的观点就是认为霍布斯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政治的事物中,把他的政治哲学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因此开启了近代政治科学的先河。施特劳斯的这本书正在于挑战和批驳这一最为流行的基本观念,他试图把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溯源至他开始转向自然科学之前就已经获得的一种基本“道德态度”,尤其是由这一基本的道德态度所规定的“权利”观念。正是这种“权利”的观念标明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独创性,霍布斯通过这种具有独创性的“权利”观念来批驳传统政治哲学的两个基本传统:一个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的“自然正当(自然法)”传统,一个是与柏拉图传统相对立的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传统(施特劳斯关于霍布斯与伊壁鸠鲁的享乐主义之间关系的看法,在其后有所改变,明显不再强调霍布斯与“自然欲望”的自然主义相对立的立场)。因此,在施特劳斯看来,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必然要在这样两条战线上进行,一条是通过“自然权利”的观念与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进行论战,即用“自然权利”来对抗“自然法则”;一条是通过“自然权利”的观念与“自然倾向或自然欲望”的自然主义立场进行论战,即用“自然权利”来对抗“自然倾向或自然欲望”。对此,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这么讲到: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包括他的道德哲学)丑后倾国,就是通过这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因为,通过从‘权利’出发,从而否定了‘法则’的首要地位(根本上也就是‘德行’的首要地位),霍布斯开创了一个针对理想主义传统的立场。另一方面,通过把道德和政治奠定在‘权利’的基础上,而不是奠定在纯粹的自然倾向和自然欲望的基础上,霍布斯又开创了一个针对自然主义的立场。”
关于霍布斯之政治哲学的性质,施特劳斯进一步论述到:
“按照霍布斯的论断,道德和政治的基础,不在于‘自然法’,就是说,不在于自然义务,而在于‘自然权利’。‘自然法’的全部尊严,完全来自它是‘自然权利’的必然后果这样一个事实。从这个观点来看,我们就能够最充分地认识霍布斯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奠定的全部传统之间的对立,从而同时最充分认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划时代的重要意义。。。近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根本区别在于,近代政治哲学将‘权利’视为它的出发点,而古典政治哲学则尊崇‘法’飓风音速。。。如果近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的话,那么就毋庸置疑,近代政治哲学之父是霍布斯,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因为正是他,以一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清澈和明确勒组词,使得‘自然权利’,即(个人的)正当诉求,成为政治哲学的基础,而不是自相矛盾地到自然法或神法那里寻求借鉴。”
那么,在霍布斯这里发展起来的“自然权利”(根据笔者的理解,在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中,natural right是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的,一种是在古典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意义上使用的natural right,我把其译为“自然正当”;另一种是在近代意义上使用的以意志论传统为基础的natural right,我把其译为“自然权利”,其基本的特征就是“权利”意指一种“主张(claim)”,甚至于意指一种“权力(power)”(如在斯宾诺莎那里所使用的自然权利观念那样),而不意指一种先在的法则。关于这种区分,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讲地更为清楚,即传统的自然法与现代的自然权利的区分。)观念是如何区别于古典的“自然正当”观念的?而在关于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观念的历史上,这种观念的历史转变在霍布斯这里又是如何发生的?施特劳斯的这本书就旨在于回答这两个问题。
首先,在古典的自然正当观念看来,世界存在某种客观的先在秩序或法则,无论是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还是斯多葛的“普世自然法”,都设定了一种不依赖于人之意志并规定人之意志的先在法则,它们被视为本身即是正当/善的,而世间的其他事物则根据它们是否与这种先在法则相符而成为正当/善的。因此,从这种意义上看,这种古典意义上的自然正当观念即是一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自然法观念。在施特劳斯看来,对于这种理性主义自然法观念的批判和决裂以及在另一个基础之上建立一种与其截然有别的自然权利理论正是霍布斯的独特贡献。他不再从一种先在秩序/法则出发,而是从一种人自身的诉求(claim)出发,这种诉求被认为是根本性的,它超越了所有先在法则的规定,而成为一种自我主张的东西。霍布斯把这种诉求的根源视为人的最为激烈的情感,即最为强烈的激情(passion)——暴力死亡的恐惧(fear of violent death)。并把这种激情做为他整个新道德哲学的基础,并成为其政治哲学最为根本的基础。因此,政治的目的即在于通过缔造一种普遍的和平来根除这个由暴力死亡而带来的恐惧,同时权利的诉求也正是建立在恐惧之上的自我保护的要求之上的,即以自己所可能认为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之生命安全的方式来进行所有可能的自我防卫,因此,权利的界限即在于根据其自身之判断而来的所有可能的保护措施。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既区别于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权力)”理论,也区别于后世一些建筑在自然法之上的自然权利论,如洛克的理论。
在这里,有必要进一步规定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的独特性质,也就是说,霍布斯的理论是建立在与理性主义自然法完全不同的概念——“意志”——以及完全不同的传统——奥古斯丁-司各特-奥卡姆的意志论传统——的基础之上的。“意志”观念是古希腊理性主义传统所不理解的东西,这即可以从语源的缺失中看到,也可以从古希腊所型构的世界秩序中看到,“意志”观念根源于犹太-基督的上帝创世观念,并且在中世纪早期(尤其是在奥古斯丁那里)通过“信仰”优先于“理性”的确认而获得其独特的地位,尽管中间经过阿奎那运用亚里士多德哲学而加以的调和,但最终在中世纪末期通过司各特-奥卡姆关于上帝之意志是否是随意地来创造世界这个问题而获得了一种更为普遍的意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近代社会契约论根植于中世纪的意志论传统)。从这一意义上看,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正是建立在对于这一传统的继承之上的(奥克肖特在评论施特劳斯这本书的时,谈到施特劳斯过于夸大霍布斯理论的这一首创性,认为霍布斯的理论可以追诉至古典传统,尤其是伊壁鸠鲁传统。......笔者赞成奥克肖特对于霍布斯之思想根源的古典追溯,但是同时施特劳斯尽管没有在本书中明确提出霍布斯思想的“意志论”根源,但所有的行文都指向了这一传统,尽管在施特劳斯后期,他把这一殊荣归功给了马基雅维里。),并且由“自然权利”理论所发展出的主权理论更是这一传统的最为显著的体现:“可见,与理性主义的决裂,是主权这个概念的决定性前提,也是用‘权利’取代‘法’,用权利诉求的优先性地位取代责任义务的优先地位的决定性前提。所以,与理性主义的这个决裂,是一般近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前提昏前婚后。这个决裂在霍布斯的著述中最为尖锐痛切的表述,在于他将君主的最高权力,不是视为理性,而是视为意志。”
在追溯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之后,施特劳斯进一步论述了霍布斯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施特劳斯对于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论述更为霍布斯研究者所重视,并且从本书的章节分配上看(论述思想发展的章节从第三章到第六章),施特劳斯对于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发展倾注了更大的热情。在笔者看来,施特劳斯对于霍布斯思想发展的追溯,并不仅仅在于弄清霍布斯思想的真正演变,而更为重要的是以霍布斯思想发展为特例,更为普遍地揭示了现代政治哲学诞生的基本因素和基本历程,尤其是为他十几年后写就的《自然正当与历史》做了一个基本的铺垫:即现代政治哲学(例如自然权利理论)是与“历史”观念相伴随而生的,更一般地说,“历史主义”是现代政治哲学一个最为根本的现象,而这一现象是在霍布斯这个首创者这里就已经“注定”了的。
根据施特劳斯的论述,霍布斯的新政治哲学的诞生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哲学的阶段(philosophical period),这一时期,霍布斯的思想完全的处于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影响之下;第二阶段是人文主义时期(humanistic period),这一阶段基于霍布斯对于传统政治哲学之施行效用的怀疑,而把注意力倾注到“历史”研究中去,在此阶段,他受到西塞罗、修饰学传统以及培根的影响,开始怀疑理性的基本能力;第三阶段是新政治哲学阶段,他又从“历史”重新转回“哲学”,但这时的政治哲学已经明显地不同于在转向历史研究之前的政治哲学,而是一种新的政治哲学,霍布斯认为他的这种新政治哲学挽救了传统政治哲学的乌托邦性质,而其最为根本的区别就是将“历史”的考量纳入了进来:“于是,这个新的政治哲学一旦问世,历史就退局幕后,返回到它的哲学上无足轻重的本来地位;与传统哲学的重要区别在于,在新的政治哲学那里,历史已经被‘考虑在内’,兼收并蓄了。”
“与传统哲学的重要区别在于,在新的政治哲学那里,历史已经被‘考虑在内’,兼收并蓄了。” 施特劳斯的这句话,不仅仅述说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本性质,在更为基本的意义上道出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性质:无论是对于“历史”的接受,还是对于“历史”的拒斥,现代政治哲学都包含着“历史”的因素。那么,在霍布斯这里,这个“历史”是被如何理解的呢?施特劳斯认为这在两个方面被体现出来:一是“关于准则无功效的信念,即关于理性无能为力的信念”,二是“思想兴趣从超验的永恒秩序到人的转移”。因此,新的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经过“历史”的洗礼,其基本的哲学诉求就不再是“理性取向”的,因为从“历史”的观念中看,这个理性已经是荏弱无力了,而是诉求于一种更为强烈,阎妮更为现实的东西:激情(passion)。新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必然在这个新的基础之上被建立起来。因此,这种新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就降低了传统的道德/政治哲学的标准,并在更为消极的意义上否定了传统理论的积极性质,从而使得那个“理想的乌托邦”成为一种更为“现实的乌托邦”。从此“贵族的德性”被“中产阶级的德性”所替代,“荣誉的原则”被“暴力死亡恐惧的原则”所替代。
三、现代政治哲学的意志论根源
在大致勾勒了施特劳斯对于霍布斯的新政治哲学的基础与发展的阐释之后,我们重新回到在上文中已有所提示的这个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视界:即“意志”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由于意志在很大意义上是指向将来的,而不像理性观念一样要到“古老的东西”中去寻找,因此“进步”的观念就与这种强调将来的“意志”观念相伴而生了。对此,阿伦特在他的《精神生活》中这样讲到:“在近代,和中世纪相比,我们有理由期待人们对用于将来的心理能力(意志)有更大的兴趣,因为近代的一个重要的全新概念,即将进步看做人类历史的主导原则的进步概念,史无前例地强调将来。。。到近代的最后阶段,意志才开始代替人的最高心理能力的理性。这种情况与真正的形而上学思想的最后时期相一致;在19世纪初,人们仍然沿袭始于巴门尼德的思维与存在同一的形而上学,但在康德之后,意愿与存在同一成为流行的观点。”
在施特劳斯看来,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也正在于“意志”观念取代“理性”观念而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要素,无论是近代早期对于国家合法性基础的社会契约论证明,还是之后关于国家的民主论(即被统治者的普遍同意),都是在“意志论”的前提下来工作的。因此在这里,揭示“意志”取代“理性”的根本动因就是施特劳斯所旨在于要达致的目的,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一书中,施特劳斯就已经涉及到了这个根本问题,他把霍布斯与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传统的决裂视为是他转向“历史”的结果,而历史研究的一个基本确信就是对于理性无能的信念,对于“善之真理”的根本怀疑。从政治哲学的历史发展上看,十八世纪自然法(权利)理论的衰落与历史主义的兴起正是这一微观意义上的思想演变的宏观表现。因此,关于理性之无能的那些论争就成为施特劳斯论述霍布斯思想演变时的一个关注重心,在本书中,施特劳斯一再地提到对于理性之荏弱无力之观念所导致的现代政治哲学的诞生,“理性的荏弱无力,使得它有必要为最高的君主权力所取代;出于这同一个原因,理性的‘自然法’,也失去了它的尊严”。从这一意义上看,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并不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主义传统,而更多的是根源于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是基督教传统的世俗化版本,并且在其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取代了“上帝意志”的“国家主权”,以及取代了“神迹”的“非常状态”。
施特劳斯对于现代世界的这一洞见,很大意义上受惠于他的老师海德格尔,他从他的老师那里看到了现代哲学的基本性质:对于理性的排斥,将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知识-真理的形而上学传统视为现代技术统治的根源,进而寻求一种源于阿奎那的“纯粹之行动(pure act)”的存在(being)观念的生成性存在论。但是,在施特劳斯看来,尽管这种观念是对技术时代的基本批判铁甲飞龙,并且在政治哲学中是对于自由主义之庸俗性,中立性以及娱乐化的批判(即如同在施米特那里),但同时这一基本观念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却是在霍布斯那里就已经被奠定的自由主义的基本视界。因此,要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批判自由主义,我们就必须超越这一视界k7562,也就是说要超越在自由主义那里所确立下来的关于理性之荏弱无力的基本信念。
从这种意义上看,霍布斯所开启的现代政治哲学是伴随着古典理性主义的衰落而兴起的,在他们看来,并不存在一个先在的理性秩序,世界只是上帝之偶然意志的产物,这个超验的上帝自其创造这个世界之后就把人给遗弃了,留下的只是人之意志的创造,因此,在霍布斯这里,“利维坦”就成为一个通过人之意志而被创造的“人”。“政治”不再被视为是内在于人之自然的,就如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而是被视为是人之意志的一种创造。相应地,人在本性上也不再被视为是“政治-城邦”的动物,而被认为是“非-政治”的自然人,人只是在某种外在的动因之下才被迫通过意志来创造一种“政治的秩序”,因此,“政治”就被视为是在恶的基地之上建立起来的另一种“恶”。
现代政治哲学的意志论特征在总体上规定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发展方向,一个方向是向个人意志论的自由主义的推进,由于确信人的理性不能发现道德真理,甚或确信根本不存在道德真理,政治就开始逐渐从个人之道德判断的领域中脱身出来,把其“下降”到一个外在的纯然的实践关系领域,通过强调“正当”之于“善”的优先性而达到一个逐渐“中立化”的结果(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即是一个明证,他通过把“政治正义”区分于“完备性的宗教和哲学学说”而将其作为普遍承认的共享基础,因此国家就从“完备性的宗教和哲学学说”中隐退出来,尽可能地将其自身之原则建立在价值不涉的基础之上。)。另一个基本方向则是向国家意志论的推进,由于确信不存在任何先在或高级的法则,法律就不可能从任何高级法中获得合法性的根据,法律只是国家意志的一个产物,并只能在国家意志中获得合法性之根据(但是在法律哲学,从凯尔森的“基础规范”和哈特的“承认规则”对于奥斯丁之“主权者命令”的批判,我们可以看到一种不断试图克服意志论传统的努力。但是无论是“基础规范”还是“承认规则”仍不能非常满意地解答其自身的合法性根源,只能诉助于某种假设。同样的情形也出现于康德-凯尔森的“正当国家(Rechtsstatt)”理论与施米特之国家理论的争执之中。因此在法哲学中我们可以看到,“意志-理性”的争论仍是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因此,国家意志而不是自然法成为实在法律的合法性根据,法律完全蜕变为一种不涉先在秩序/法则的东西,而成为意志的纯然创造。
自此,在澄清施特劳斯评注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中所提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视界”——即现代政治哲学的意志论传统——之后金梅央,施特劳斯所要做的就是要重新恢复古典的理性主义。也就是说要重新提出“古今之争”,且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提出“理性主义传统”和“意志论传统”的争论,甚或说雅典和耶路撒冷的争论。然而,在施特劳斯看来,为了克服和彻底地批判现代政治哲学,也就是超越“自由主义的视界”,首先就必须要检视潜在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另一个更为基本的预设——这在霍布斯的思想转向中起着支配性的作用——也就是这样一种基本信念:即政治应当奠立在确定的哲学“真理”的基础之上。
四、哲学生活与政治生活
在施特劳斯看来,霍布斯的思想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从“历史”重新向“哲学”转向的阶段是根植在他对于哲学与历史的理解与区别之上的,哲学是对于一种确定而永恒的东西的寻求,而历史则只具有某种现世的经验的性质,对于历史的不满,也正在于霍布斯想为政治哲学建立一个确定而坚实的基础,而这一基础是不能通过“历史”而被建立起来的,只能通过一种新的哲学,一种新的基础,甚至于一种新的方法才能建立起来。这样,在霍布斯这里,在他的论述中潜在着一种支配性的观念:即哲学应当为政治奠立一个基础,政治应当在哲学所探求的“真理”的基础之上被建立起来。这样,现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特性就一直内在于这样一个逻辑之中:政治必须建立在某个“哲学真理”的基础之上,如果在一个没有任何“哲学真理”的地方,政治就是可以被加以排除的,对于统治者的服从义务也是可以任意加以排除的。因此之故,政治义务的理论,即寻求服从之哲学根据(真理)的努力就一直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一个最为基本的任务。所以,在霍布斯这里已经奠立的“政治哲学化”的趋势就一直内在于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之中。而在施特劳斯看来,这种“政治哲学化”的趋向,完全遗忘了“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张力,其必然的结果就是不仅败坏了哲学,同时也败坏了政治。
因此,现代世界对于“哲学”与“政治”的混同,以及对于理性荏弱无力的信念导向了这样两个基本的趋向:一种基于对于理性之于价值问题的荏弱无力的信念,将哲学的探求限定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因此哲学与政治的结合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学科——政治科学,排除了对于现实政治的“目的-善”的探求,而只寻求对于当下之现实的描述和解释,这一趋势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实证主义。另一种是用“意志”来取代“理性”,将哲学理解为一种意志的创造,这样哲学与政治的结合就成了政治的意志主义,政治的决断论。但是在施特劳斯看来,这两种趋势都依赖于现代这样两个基本的信念:一是理性之荏弱无力;二是他们都共同想把政治奠立在“真理”的基础之上,这个“真理”或是被理解为“事实”,或是被理解为“意志”。并且,在施特劳斯看来,使得霍布斯在其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最后又转向哲学的基本动因就是这个“政治哲学化”的基本诉求:为政治奠立一个坚实的哲学基础。因此,如此理解的话,施特劳斯应该会同意,霍布斯背离古典的基本教诲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用“激情”的原则取代“理性”的原则,也不在于用“自然权利”取代“自然法”,而在于他所抱有的与古典观念相背离的基本信念:政治应当奠立在哲学“真理”之上。
因此,批判霍布斯所开启的这个“自由主义的基本视界”,批判在这一视界之中的对于理性之荏弱无力的信念以及意志论的政治哲学,最为根本的就是重新提出“哲学”与“城邦(政治)”的区分,在施特劳斯看来,哲学的性质是“以知识取代意见”,但是“意见却是城邦的元素,因而哲学带有颠覆性质。”因此,“哲学家也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写作,他要改善而不是颠覆城邦”。这样哲学家的隐微书写就成为一种必要的技艺,同时也是哲学家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因为他应当知道他所从事的事业所可能给城邦所来的危险。
因此,从理性主义自然法向意志论的自然权利的转向,也就是从古典政治哲学向现代政治哲学的转向,“政治哲学化”是其最为根本的特征。那种试图想把政治奠立在哲学“真理”之上的欲求不断地革新着政治,同时政治对于哲学的需求也在不断地转移哲学所关注的基本方向。在施特劳斯看来,现代政治中的“真理迷恋”正是“极权主义”和“虚无主义”最为内在的根源,而克服这些困境的基本方式首先就在于区分“哲学”和“政治”,“哲学生活”和“政治生活”。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施特劳斯的这一早期作品《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无疑为其今后思想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基调:从意志论的自然权利返回到理性主义自然法,从对于哲学与政治的混淆返回到对于哲学和政治的区分,从而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提出“哲学”和“信仰”,“雅典”和“耶路撒冷”的争论。
(重要注释都已附在文中的括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