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说娱乐法》第10期 美影厂诉浙江新影年代、华谊兄弟著作权侵权案:经典卡通形象在电影海报中的“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娱乐法内参
台湾学者杨崇森教授在《著作权之保护》中写过这样一段话:“当今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边界,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对于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塔伊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对权利的限制,即保护作品作者权利的同时,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允许作品的使用者可以在不经作者许可的基础上有条件地使用作品。这种制度既保护了作者的智力成果,又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对科学文化发展起重要作用。
一直以来,合理使用制度被认为是一种平衡,即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使用人的需要之间保持平衡。一方面我们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这种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别连科,以保护社会利益,达到公平、平等的法律价值。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制度是以列举式的方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较为全面地展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但社会在发展,地区有差异,司法实践也会出现许多疑难情况,在这样的现实下,目前法律规定的十二种行为并不能够包含所有合理使用的情况,这项制度在延续过程中碰到的阻碍也越来越多。
本案是2016年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例之一,围绕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第二种情况展开讨论,明确了对作品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更为清晰地解释了合理使用的内涵、意义与价值饥饿的女儿。
案例来源
(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案情简介
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由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制作,于2014年2月21日正式上映。为配合该电影的上映宣传,该公司制作了被控侵权海报,并提供给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斯派克李,华谊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该海报。在该海报上,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黑白电视机、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等。涉案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卡通形象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
本案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该海报后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其对“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新影年代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两个角色形象构成对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华谊兄弟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该电影的涉案海报,构成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并与新影年代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两公司连带赔偿上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据此判决驳回上美影厂的诉讼请求。随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仁俊
关键词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美术作品
争议焦点
1.如何确定在电影海报中引用经典卡通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2. 如何确定引用的卡通形象为“适度引用”而非“引用过当”?
裁判观点
1.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等因素。在构成转换性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构成合理使用。
本案涉及的情况是《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中的第二种情况,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判断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可分为两步。首先应综合考虑几大因素: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其次,在考查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要素时应关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对原作品内容进行了转换,如果使原作品产生新的信息、新的美学、新的认识和理解,就属于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
从综合考虑几大因素来看,本案中的“葫芦娃”和“黑猫警长”卡通形象早已在八十年代播出的动画片中发表。而在该电影海报中使用两个卡通形象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与出现在海报中的其他具有时代特征的形象相组合,以突出说明电影主角的身份和年龄层,体现80后群体生长年代的时代特征。
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被引用作品占海报面积较小,并未突出显示,只是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从引用是否会对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来看,除了海报中的使用,被告的电影宣传文案中未涉及“葫芦娃”、“黑猫警长”内容,不至于吸引对该两个美术作品有特定需求的受众,与原告美影厂自身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冲突,在市场上未形成竞争关系,因此对原告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造成影响。
再从转换性使用的角度考虑,电影海报中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再是单纯的再现“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共同经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也就是说,两个美术作品均已被注入了新的内容、含义和信息,呈现了完全不同的审美和艺术表达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2. 在海报中完整展示美术作品不得直接被认定为“引用过当”,还应审查该引用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等构成要件。
在考虑引用是否适度时,应结合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在内的相关因素烫面蒸饺,判断新作品是否对原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而不是简单的替代。
在本案中,“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相对于电影主角来看,比例很小,符合背景图案的功能。同时两个作品与其他背景图案比例协调瑶山剿匪记,并不存在相对于其他背景图案突出呈现且比例过大的情况。另外,这两个美术作品是八十年代具有代表性的动画形象,其如今以美术作品单纯的欣赏性使用作为正常使用的情况不多。因此,相关公众对该作品的使用需求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通过观赏涉案电影海报就能满足,从而放弃对原有作品的选择使用。所以此案中的电影海报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不会产生替代性使用,亦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应当认定为适当引用。
相关法条
1.《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闫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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