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说娱乐法》第66期 《三国志13》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破解版游戏侵害原版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娱乐法内参
“三大妈”3DMGAME是单机游戏迷们熟知的中文游戏论坛,改造、汉化众多国外大型单机游戏是3DM的一大特色,其中也不乏很多正版游戏的破解版,截止到2016年2月17日,3DM网站上破解版《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下载数量已逾200万次星太奇。周继先将软件发行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破解后的游戏软件置于互联网上,使不特定公众可以自由下载并免费使用该游戏软件,该行为侵犯了正版公司对其游戏软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DM网站涉及侵权的破解版游戏包括了《战国无双4-2》、《信长之野望创造》、《信长之野望创造:战国立志传》、《三国志13》、《真三国无双7帝国》,本文以《三国志13》为例,分析破解版游戏对正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的影响。
案例来源
(2016)京73民初37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是《三国志13》游戏软件(简称正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对正版游戏软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消费者只有在同意原告就该游戏设置的使用许可协议及支付相应价款后,才能获得原告授权许可使用该游戏。被告北京鼎梦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破坏原告为保护该软件采取的技术措施,对原告的正版游戏进行破解,并将相应的中文和日文破解版本上传到被告运营的3DM游戏网上供游戏用户免费下载,侵害了原告对其正版游戏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丧失了正版游戏软件销售本应享有的市场份额,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15万元。最终k763,一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5万元。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争议焦点
被告公司是否侵犯原告公司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观点
被告公司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被告存在获取到《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可能性。
原告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于2016年1月28日正式公开发售,虽然该款游戏软件并未同步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但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无形性和在互联网上的易传播性,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取该款游戏软件李沐晴。被告的自然人股东之一宿菲菲在2016年1月28日的微博中明确表示“《三国志13》已经解锁,游戏正在上传”,表明被告存在获取到《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可能性。
2、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为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
《三国志13》游戏软件有PC版本和PS版本,如果不能确定原告要求保护的游戏软件的版本,进而就不能确定原告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此法院认为,《三国志13》游戏软件系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现有证据也无法看出市场上存在其它与公证下载游戏软件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游戏软件诸神学徒,且原告提交的用于比对的游戏软件运行平台与被控侵权游戏软件的运行平台均为PC端,故法院对被告主张不予确认。
3、被告侵犯原告《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在其经营管理的3DMGAME网站中单独设置《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的主题网页,明确承认《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系其制作,而“下载说明”中记载该游戏制作和发行均为KOEITECMO GAMES CO.LTD,即本案原告光荣特库摩游戏。点击3DMGAME网站提供的链接下载得到的文件大小与被告网站中的记载相一致,且解压后的文件夹及文件均以3DM的名称命名。经实际运行游戏软件进行比对,确认《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即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国志13》游戏软件的破解版。
另外,被告三鼎梦软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宿菲菲于2016年1月28日在其微博中称“《三国志13》已经解锁,游戏正在上传”,被告3DMGAME网站关于《三国志13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下载须知”中亦明确记载“若对游戏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到3DMGAME游戏论坛的相关专区进行讨论”血刹如来。综上,虽然在案证据不能确认《三国志13 3DM免安装中日文正式版》游戏软件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但足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上传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罹怎么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烈火之炎,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不老症罚款;情节严重的电锯甜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赢者通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江涛
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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